简章广告报考指南民办高校推广,这些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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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经市教委批准设立或管理的,持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至学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要进行备案。今天(5月27日),北京市教委发布通知明确,民办高校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学年秋季及春季招生简章、广告、报考指南、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和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如学校本学年不印制纸质简章,需将其他途径发布的招生和办学宣传信息的文字内容进行备案。若至学年具有招生资格,但实际不开展招生宣传的学校需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市教委将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监管,督促民办高校切实履行备案承诺,对发布违规、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的民办高校,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招生宣传不得使用国家领导人照片

市教委明确,招生宣传的主体必须是民办高校,不得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进行宣传。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要使用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使用电脑合成图片;所用图片要有文字说明,选用人物图片要征得本人同意。不得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领导人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

同时,学校的获奖项目要注明获奖时间和评选单位名称,主要宣传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由非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重点宣传近三年取得的,数量不得超过宣传总数的50%。

非学历教育招生不得标本科“学校代码”

招生宣传内容要注明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避免受教育者产生歧义。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要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制作、发布和备案。

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内容上要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不得标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学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不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使用学生穿学位服的图片,须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附加有关通过自考等取得学位的文字说明。

学校招生简章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对学校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薪金水平等做虚假、夸大宣传。

不得跨学年预收费

市教委表示,民办高校的学习形式要明确分为全日制教育、业余培训、短期培训、函授(或远程网络)教育等。学校要根据招生类别和学习形式,分别介绍普通本(专)科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校自设培训专业、资格(等级)证书培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中外校际交流项目等。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如举办培养目标是护士的护理类专业培训,招生对象须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证书。

值得一提的是,学校与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合作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必须经市教委年检查合格;与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合作设置的校外学习中心,必须经市教委年度检查评估合格。要按照主办高校相关要求,发布主办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或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以承办校名义发布相关招生信息。相关“校外教学站”“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信息不作为承办校的招生信息备案。

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要求,在招生工作启动前30天,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若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费标准调整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一个办学周期内,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当年收费标准公示之后,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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