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原因断缴社保,能否要求单位赔偿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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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原因断缴社保,导致劳动者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中断,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不能买房买车的损失?

1、姚元熙于年10月15日入职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鹏远程教育公司)。

2、由于奥鹏远程教育公司年6月中断了姚元熙社会保险,致使姚元熙不能继续参加北京市汽车摇号,同时也不能在北京买房。

3、姚元熙主张,依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关系到了看病、购房、汽车摇号。由于奥鹏远程教育公司自年6月起不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我不能看病、买房,虽然参加小汽车购车摇号但是至今没有摇中。如果公司没有给我断交社保,就不会影响我目前的生活。因此,要求奥鹏远程教育公司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按5万元计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姚元熙主张要求奥鹏远程教育公司支付年12月12日发生工伤(因工作量大引发的孕期大出血)所产生的治疗费、陪护费等费用并支付由此引起的孩子早产等后果的费用及精神损失5万元、治疗抑郁症的相关费用5万元、因断缴社会保险而不能在北京看病、购买住房、参加北京市小汽车摇号的损失5万元、因前案诉讼发生的律师费元以及本案诉讼费5元,姚元熙虽然称上述款项与在职期间工作量大、奥鹏远程教育公司断缴社会保险有关,但是:

首先,姚元熙未就其主张的治疗费、陪护费等费用、治疗抑郁症的相关费用及以上损失的实际发生与具体金额的计算依据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在目前实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姚元熙要求奥鹏远程教育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故姚元熙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姚元熙的各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索引案例案号:()京01民终号

因单位原因断缴社保,导致劳动者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中断,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不能在北京买房买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以及其他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均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断缴社保,应赔偿劳动者不能买房买车的损失。满足一定社保缴费年限才可以买房买车,属于相关政府部门对买房和买车的限购政策,不属于社会保险待遇范畴。因此,劳动者该损失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用人单位断缴社保,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单方行使解除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断缴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如不能按照医保政策报销相应比例费用等,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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